經理考試評價管理辦法為2021年新修改版現分享給大家!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人社部發〔2017〕68號文件精神,根據企業和社會需求,中國質量協會在全國范圍組織開展質量專業人員考試評價工作。為保證被評價質量經理人員的水平及其規范性、一致性,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中國質量協會質量經理人員水平考試及評價的具體要求,適用于所有符合申請條件并向中國質量協會提出人員水平考試及評價申請,希望成為中國質量協會“質量經理”的境內外申請者。
第三條? 中國質量協會質量經理實行評價鑒定及人員評價登記制度。
第四條? 中國質量協會質量專業人員考試評價辦公室負責考試評價相關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質量經理知識大綱”的制定和修改,并根據大綱要求建立考試試題庫。
(二)組織、監督全國質量經理統一考試工作(理論考試)。
(三)組織、監督全國質量經理評價鑒定及人員水平評價。
(四)負責申請者的考評申報、資格審查、資料審查及專家組評審工作等。
(五)統一管理評審資料,并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部門移交存檔。
第五條? 統一考試每年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考點以線下機考形式進行。考試時間為180分鐘,總分150分(75道題),90分為成績合格線。試題類型為選擇題和論述題。必要時,考試時間及試題設置將進行適當調整,具體以當年度考試通知為準。
第六條? 考試評價申請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教育和工作經歷
教育經歷:申請者應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工作經歷:申請者應具有大專、本科5年/碩士3年以上質量相關工作經驗,包括至少2年管理崗位工作經驗。
(二)考試合格成績
申請者須通過中國質量協會組織的統一考試(理論考試)并達到考試成績合格線。
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三年,申請者需在成績有效期內提出工作業績報告鑒定申請并上傳有關材料;三年內未申請評價者,考試成績自動作廢;三年后提出申請的,需重新參加考試。
第七條? 考試申請者需提供以下文件及有關證明材料:
(一)電子版免冠證件照片。
(二)身份證明材料。
(三)學歷學位證明材料。
(四)質量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材料,包括至少2年管理崗位工作經驗等有關證明性材料。
第八條? 評價申請者專業知識與技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能夠達到“質量經理知識大綱”要求的知識水平。
(二)能夠運用質量管理相關知識和工具方法解決顧客關心的問題以及其它實際工作中的問題。
(三)具有良好的計劃、組織、溝通和協調能力。
第九條? 評價申請者需提供以下文件及有關證明材料:
(一)紙質版一寸免冠彩色證件照片。
(二)填寫《質量經理評價申請表》。
(三)《工作業績報告》一份,3000~5000字,Word文檔格式,包括:主要工作經歷,任職履歷;主要質量相關工作實踐和業績;對質量管理實踐的體會和認識等。
(四)身份證明材料。
(五)學歷學位證明材料。
(六)考試合格成績單。
(七)其它質量專業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性材料。
第十條? 評價申請者應由其服務單位的主管領導或中國質量協會“質量經理”提供推薦;推薦人應具備良好的品格,并對申請者需證實的情況有足夠的了解。
第十一條? 首次參加評價或申請復查換證,申請者都應簽署一份個人聲明,承諾同意并遵守中國質量協會“質量經理”行為準則。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須用中文填寫或有對應的中文翻譯。
第十三條? 評價申請者通過資格審查、資料審查后,須參加中國質量協會組織的質量經理人員評價評審,評審以專家團隊資料評審形式進行(每年4-6月份,具體以當年度通知為準)。
第十四條? 考試及評價費用
(一)首次申請,考試及評價費為1600元/人次;中國質量協會個人會員享受優惠,費用為1200元/人次;以上包括資格審查及考評工作組織實施及證書等相關費用,首次考試未通過者可申請參加次年補考,補考費用為300元/人次。
(二)評價審核未通過者,可在三年考試成績有效期內,積累工作實踐經歷和相關業績,再次提出評價申請,并無需繳費。
(三)企業團體申請考試評價的,按照當年度團體優惠價格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中國質量協會“質量經理”人員須嚴格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一)恪守職業道德。
(二)忠于職守,不斷實施業績改進,努力提高質量職業的技能及組織聲譽。
(三)幫助同事提高能力和專業技能,不與其進行不正當的競爭。
(四)不承擔本人非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遵守中國質量協會質量經理考試評價管理辦法,在任何情況下不損害中國質量協會聲譽,應與違反本行為準則的相關調查進行充分配合與協助。
第十六條? 經核定符合要求的評價申請者,中國質量協會將準予注冊并頒發“質量經理”證書。
第十七條? 中國質量協會為每位“質量經理”人員保留檔案。檔案包括原始申請表、報告記錄、初審單位對該質量經理人員的綜合評價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通過人員評價的“質量經理”將被列入“中國質量協會質量經理名錄”,并通過互聯網公示等形式正式對外公布。
第十九條? 對不能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行為準則及要求的人員,或經證實其評價資格未能保持的,中國質量協會可取消其質量經理評價資格。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質量協會質量專業人員考試評價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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